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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22   |   访问次数: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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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医发〔2025〕11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要求,持续优化改善护理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减轻群众住院陪护负担,推进我区医疗机构免陪照护服务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 系 人:陈卜琦、宝  洁

  联系电话:6944931、6946631

  电子邮箱:yzygj_wjw@nmww.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6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要求,持续优化改善护理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减轻群众住院陪护负担,推进我区医疗机构免陪照护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区的医院免陪照护服务模式,进一步健全医疗护理员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患者住院免陪照护服务相关规范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不断满足患者多元化就医服务需求,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二、试点范围

  各盟市确定至少1家三级医院开展免陪照护服务,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试点医院不得少于2家。

  三、收费标准

  试点医院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根据服务模式收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公立医院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以“一对三”为收费基准,即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三位患者提供服务的,每位患者收费标准不高于100元/日;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两位患者提供服务可加收40元/日,即每位患者收费不高于140元/日;服务提供者只为一位患者提供服务可加收140元/日,即每位患者收费不高于240元/日。服务时限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的按1日计算,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表见附件1.

  四、试点时间

  2025年6月-2027年6月。

  五、试点任务

  (一)培养服务队伍

  1.推进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可依托具备条件的院校、行业学(协)会、医院(原则上为三级医院)、培训机构设立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加强日常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承担医疗护理员集中培训工作,组建培训师资队伍,规范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

  2.强化医疗护理员培训。各盟市依托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开展医疗护理员规范化职业技能培训,试点医院的医疗护理员应按照《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和《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接受培训,逐步建立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自治区建立医疗护理员统一培训考核机制,委托自治区护理学会组织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方案另行印发),发放全区统一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明,并定期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质量评价。试点医院应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医疗护理员院内培训制度,定期对医疗护理院开展职业素养、服务技能、质量安全、消毒隔离、院感防控等培训,确保其掌握提供相应服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3.建设医疗护理员队伍。试点医院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免陪照护服务。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医疗护理员由试点医院采用自聘或者进驻医疗机构的陪护服务机构派遣的方式配备,人员数量应以满足患者住院期间生活照护服务需求为标准。试点医院要根据临床科室特点、病种分布、患者病情、护士队伍配备以及工作量等,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配备标准,建立医疗护理员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优先保障免陪照护服务病区的人力配备。医疗护理员应统一着装和标识,鼓励医疗护理员着装参照护士着装规范管理,并应与护士着装有明显区别。

  (二)建立管理机制

  1.建立组织管理体系。试点医院要成立免陪照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由护理部直接或协调管理医疗护理员队伍。建立免陪照护服务病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完善工作流程。

  2.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试点医院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5)有关要求,对医疗护理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服务规范,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将其纳入到试点医院全体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协助为患者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生活照顾性工作,不得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不得替代医护工作。

  3.实行定期考核评估。试点医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9〕52号,附件6),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服务能力评估和服务质量监督,将其服务质量安全情况与所在科室病区的质量安全评价结果挂钩,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

  (三)完善支付机制

  1.基本医保政策保障。免陪照护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相关费用应由医疗机构直接收取,不得通过第三方收取。免陪照护服务属于非诊疗性质的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或其家属需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不作为医保DIP付费的内容。

  2.市场化费用支付。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自主选择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价格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式形成,由患者或家属与陪护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费用由陪护服务机构收取。

  (四)加强试点保障

  1.合理确定试点医院和病区。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和病区,要结合当地护理服务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老年患者占比高、免陪照护服务需求较大、工作基础好的三级医疗机构,开展免陪照护试点工作。试点医院要结合实际,根据临床科室病种特点、患者病情需要、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优先选择一级护理住院患者占比较高的科室病区,如神经科、心血管科、普外科、骨科、血液科、呼吸科、肿瘤科、老年医学科等,逐步扩大试点病区数量。

  2.按需合理配备人员数量。试点医院要加大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护士配备力度,原则上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在病区护士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结合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可配备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协助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顾服务。

  3.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须坚持知情同意、自主选择的原则,不能通过强制、暗示等方式推行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逐步提高对免陪照护服务的接受程度。

  4.加强试点病区管理。试点病区要加强探视和陪护人员管理。探索门禁管理或专人管理方式,减少陪护人员,建立保卫、医务、护理、院感、后勤等部门联动合作机制,为患者营造安全、安静、有序的住院环境,提高患者和家属看病就医的获得感。

  5.加大后勤保障力度。试点医院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后勤保障支持力度,为开展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为医疗护理员提供工作所必需的职业卫生防护、消毒用品、健康监测等;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病区送取标本及药物,提供患者陪检服务等;为住院患者提供便捷的订餐、病区统一配送餐服务;静脉输液配置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相关部门尽量实现下收下送,服务到病区;加大信息化技术支持力度,优先在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开展智慧病房建设,充分运用智能化床旁呼叫、数据采集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效等。

  6.明确试点工作责任。试点医院要积极与进驻的陪护服务机构就试点工作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双方职责和责任承担主体等,针对人员变动、患者投诉等情形制定应对措施,并建立定期协商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与试点要求保持一致。

  六、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5年6月)

  各盟市组织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完善后勤保障等支持条件,为试点开展免陪照护服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6月15日前将确定的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及病区名单(附件2)、经评估合格确定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名单(附件3)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向社会公布试点名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7月-2027年5月)

  1.各试点医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有序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免陪照护服务病区或病床比例。依据《医疗护理员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附件4),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免陪照护服务病区管理制度》《免陪照护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表》等,并将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试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推进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公布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进展。医保部门研究制定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并做好与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衔接。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7年6月)

  1.各试点医院对免陪照护服务病区建设进行评估、总结。

  2.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定期对各盟市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进行调度,对各试点医院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研究出台加强免陪照护服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在全区稳步推广。

  七、保障措施

  各地各试点医院要把试点工作作为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落实惠民便民措施、增加再就业增长点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重点在免陪照护服务模式、规范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循序渐进扩大覆盖面。试点医院要明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早行动、早见效,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的指导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对扩大范围、强制提供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各试点医院要加强免陪照护服务试点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凝聚行业共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切实增进群众健康福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表

  2.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及病区名单

  3.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名单

  4.医疗护理员生活照护服务参考内容

  5.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发〔2025〕11号附件

  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