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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5-12-24   |   访问次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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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注入强劲动力。

  《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核心功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范围覆盖技术信息处理、技术转让代理、技术集成开发、中试熟化、技术咨询评估、产权交易、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8大类服务,构建起从技术研发到市场推广的全链条服务网络。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等各类主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拓宽服务供给渠道。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需满足注册年限、人员配置、服务业绩等硬性条件,其中独立法人或依托单位需在我区注册满一年,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持证技术经纪人/经理人不少于3名),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登记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服务高校院所及企业不少于20家、组织交流对接活动不少于5次。备案流程严格按照“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公布”五步程序执行,新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从自治区级机构中择优推荐。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组织绩效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合格机构按其促成技术合同登记额的3%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服务工作;对首次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机构需按规定报送年度绩效报告,若存在未报评估材料、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将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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