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告通知>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3-05-23   |   访问次数: 1015    
字体:
〖背景色:

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规范和提高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结合我市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实际,我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6日前通过邮箱或传真反馈我局。

  联 系 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   杜彩英

  联系电话:5105515

  电子邮箱:287505061@qq.com

  传    真:0471-4675100

  附件: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支持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普及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四)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五)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收回经市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专项资金;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三)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专项资金,配合市财政局收回;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三)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按照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终止或撤销项目的书面申请,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

  (二)合规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其交叉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专项。用于支持围绕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需求,着力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突出重大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三)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用于支持突出“四个面向”,推动落实重大战略任务,聚焦解决重点产业链和社会公益领域创新发展需求。

  (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项目。用于支持高校院所牵头,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实施地在呼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

  (五)创新能力提升。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引导激励奖补、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建设、科学普及等创新活动。

  (六)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呼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市科技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包括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立项方式分配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委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分配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资金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市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各旗县区财政管理部门。各旗县区财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二十条 预算调剂。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二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政管理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和纳入“包干制+负面清单”“预算制+负面清单”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研项目和新立项目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呼和浩特市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呼财科规〔2018〕1号)《呼和浩特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08〕13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