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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28   |   访问次数:2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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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科发〔2026〕48号

各盟市科学技术局、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国发〔2026〕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培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力全面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推动我区科技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6年8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国发〔2026〕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6-2028年)》与《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度科技金融工作方案》,培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素养过硬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推动我区科技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一)提升技术经理人专业化水平。将业绩突出、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面向全国招引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自治区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的高水平技术经理人。依托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强化职业能力等级培训,突出全流程实战能力培养,推进项目制实训和复盘式培养,重点提升成果筛选、概念验证、交易设计、商务谈判、合规风控等核心能力,到2028年累计培养高级技术经理人500名以上。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学历教育,探索将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成果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争取每年培养30名以上技术转移方向硕士。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或机构举办技术经理人实战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由其所服务单位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依规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纳入自治区科技服务人才储备库。

  (二)推动复合型科技金融人才培养。构建“股、贷、债、保”联动的科技金融人才培育体系。支持科技金融人才参与早期科技项目评估、投贷保协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积分贷”等专属信贷产品推广等创新业务。组织科技金融从业人员进园区、进企业、进院所,常态化举办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纳入“政金企”对接机制。探索设立科技创新投资子基金,聚焦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服务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从业人员,实行项目跟投、超额收益分享等中长期激励,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建立科技金融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与尽职免责机制,为科技金融人才开展早期项目投资、承担创新风险提供保障机制。

  (三)培养市场化创业孵化专业人才。建立分层分类创业孵化运营从业人员培育体系,重点提升创业辅导、资源链接、市场拓展、政策梳理等实务能力。鼓励科技园区、孵化机构、大学科技园以及概念验证、中试平台等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将孵化企业成长、融资规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带动就业等作为运营团队核心绩效指标。对孵化成效突出的人才,支持其参与孵化器运营收益分红或持有在孵企业股权。鼓励创业孵化运营人才联合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孵化、概念验证,对成功将前沿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的,由项目成果完成单位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按项目质效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强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点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专利价值分析、专利运营等实务能力。聚焦预警分析、价值评估、海外维权、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人才专题研修培训。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与成果转化融合,鼓励知识产权人才参与高校院所专利盘点、开放许可、作价入股等工作。对促成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证券化等成效显著的人才,可由其服务单位或成果完成单位按照服务绩效从该项知识产权运营收益或成果转化净收入中计提佣金或专项奖励。

  (五)打造多元化科创服务人才体系。引入科技服务人才分类目录和能力评价标准,鼓励面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评估、标准认证、科技推广等科技服务相关领域培养专业人才。搭建跨界交流平台,组织跨领域、跨行业协作交流,促进经验互鉴、资源共享。鼓励各类科技服务人才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咨询、项目评审等公共事务,提升行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支持各类科创服务机构开发标准化服务产品,通过市场化机制嵌入成果转化服务全流程,构建开放共享的科技服务生态。

  二、发挥技术经理人关键纽带作用

  (六)拓展技术经理人从业空间。推动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各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点创新主体设立技术经理人专职岗位,鼓励重点实验室、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科研团队以市场化等方式至少聘用1名技术经理人。鼓励探索建设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支持技术经理人为重大项目提供从选题到孵化转化的全周期服务,联动科技服务机构共同构建“技术经理人+创新载体+产业资本”融合发展生态。引导行业协会加强技术经理人联络服务,探索研究服务流程、从业佣金、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等地方(团体)标准规范,加强从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到2028年,全区重点创新主体设置技术经理人岗位100个以上。

  (七)完善技术经理人评价体系。优化技术经纪专业评审条件,突出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绩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导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依规申请自主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支持每年开展不少于50名高级技术经理人职业能力等级提升培训,鼓励以“订单式”定向培育适配产业需求的专业人才,将培训履职情况作为岗位聘任、职称申报的参考依据。

  (八)支持技术经理人获取合规收益。引导技术经理人牵头组织专业团队,依托“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开展在线接单业务并获取佣金收益,支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在内蒙古科技大市场驻场设立工作室。支持用人单位建立技术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鼓励通过股权激励、收益分成和佣金提取等模式分配收益。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在编技术经理人薪酬奖励等支出,且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到2028年,“蒙科聚”平台技术经纪人与技术经理人注册数达2000人以上。

  三、夯实平台载体与数字赋能支撑

  (九)强化“蒙科聚”和科技大市场平台支撑。依托“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和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建设集成果展示、需求发布、技术交易、合同登记、人才对接、政策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推动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与功能迭代升级。推动“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和专业服务机构形成协同网络,为科技成果提供从需求识别、方案设计、验证熟化到应用推广的全流程闭环服务,打通科技服务人才实战化培养路径,以平台真实交易数据和服务案例为支撑,加速科技服务人才能力成长与经验积累。

  (十)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科技服务能力提升。鼓励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及相关行业组织围绕成果筛选、专利分析、技术成熟度评价、企业需求匹配、商业计划书生成、技术合同签订登记、投融资风险初筛和政策匹配等高频任务,依托“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等载体开发“人工智能+科技服务”辅助工具,推动建立“智能预评估+专家复核”的工作机制,提升科技服务人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在技术转移全链条相关人才培训中增设人工智能工具应用模块,提升科技服务人才数字化履职能力。

  (十一)建立应用场景开放和服务资源协同机制。支持重点园区、链主企业、重大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技术经理人联合梳理应用场景清单、技术需求清单和验证条件清单,每年通过“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等载体,发布各类清单不少于100项,择优予以支持。引导科技服务人才围绕真实场景开展服务,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学家+工程师”队伍、科技小院、博士创新站等嵌入协同网络,常态化开展技术服务进企业、进园区活动,促进科技服务人才在供需对接和推广应用中提升实务能力。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统筹推进。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定期研判重点难点问题,督办重大事项进展,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各自任务分工落实相应举措。鼓励各级科技、财政等管理部门加大科技服务人才培养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服务人才发展专项基金。

  (十三)加强政策支持。各级科技部门统筹安排科技服务人才培养资金,支持在我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中已经取得突出成效的人才自主选择课题开展创新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人才纳入自治区“英才兴蒙”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动在现行人才认定体系中增设“科技服务类”人才类别,并协同完善相应认定标准和服务保障政策。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总结优秀科技服务人才成功案例,推广典型事迹,营造尊重、支持、关爱科技服务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泄露技术秘密、违规使用资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终止相应培养保障政策支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