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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达标复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06   |   访问次数: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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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达标复核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6〕29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

  根据《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HJ 274—2026)(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自2029 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为推进73家已命名生态工业园区(名单见附件1)达到《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工作组拟于2027—2029年组织开展3批次生态工业园区达标复核。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可自主选择申请参与任意批次达标复核,通过复核的视为达到《标准》。3批次复核结束后,未达到《标准》的生态工业园区将撤销命名。

  请申请达标复核的园区填写《达标自评表》(见附件2),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审核,并分别于2027年6月30日、2028年6月30日、2029年6月30日前,将参与当年达标复核的园区申请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联系人:科技与财务司 王帅

  电话:(010)65645386

  邮箱:touzichu@mee.gov.cn

  附件:

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名单

2.达标自评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7月29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