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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08   |   访问次数: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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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

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农牧种植发〔2026〕291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为切实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1571”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区冷凉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支持建设冷凉蔬菜生产基地的实施细则

  2.关于支持设施棚室建设的实施细则

  3.关于支持建设育苗中心的实施细则

  4.关于支持产地配套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关于支持建设冷凉蔬菜生产基地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中“冷凉蔬菜”是指依托冷凉气候条件(如昼夜温差大、病虫害少、光照充足)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蔬菜,包括露地蔬菜和设施蔬菜。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冷凉蔬菜生产和经营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四)项目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出现“大棚房”问题。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奖补内容

  1.对具备生产基地且与区外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等(不包括加工企业)签订相应订单并实际履约的鲜食冷凉蔬菜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2.对大型商超、经销商等在我区建设鲜食冷凉蔬菜生产基地且销往区外的进行奖补。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二)奖补标准

  按照每亩300元予以奖补,每个主体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支持10万亩。申报项目经综合评审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遴选补贴项目。项目补贴面积累加,直到10万亩额度用完为止。如果选取项目出现申报面积累加超过补贴额度的情况,只补贴额度内面积,超出面积不予补贴(比如遴选排序最后1个项目申报面积为1万亩,前序项目申报面积已累加到9.5万亩,则此项目只补贴0.5万亩,超出部分0.5万亩不予补贴)。

  (三)奖补条件

  1.订单方面

  订单须以年度生产供货方式签订,并实际履约。订单合同中须明确订单面积和交易量,交易量须达到订单面积产量的65%,订单面积和产量须符合当地同品类蔬菜的实际生产情况;大型商超、经销商等在我区建设生产基地且销往区外的无需提供订单。

  2.生产方面

  生产基地须具备水肥一体化、完整灌排网络、畅通的田间道路等生产条件。

  3.其他方面

  择优支持生产标准化、销售品牌化,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单品种植基地。

  三、申报与审核

  (一)组织申报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经营主体申报,填写《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申报表》(附表1-1),提交申报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核,于4月30日前汇总上报盟市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订单合同(大型商超、经销商等在我区建设生产基地且销往区外的无需提供);

  3.基地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生产用地相关佐证材料;

  4.配套设施设备情况。

  (二)审核推荐

  盟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初评,于5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评审确定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拟奖补名单。

  (四)验收与资金下达

  1.过程管理与验收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全程跟踪指导;盟市农牧部门在种植移栽、生长中期、收获销售等关键时期进行检查。项目主体在订单合同履约完成或完成实际生产销售后,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验收单》(附表1-2)和《旗县(市、区)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附表1-3),提请盟市农牧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填写《盟市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附表1-4),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自治区农牧厅对项目进行检查核验。

  验收材料包括:

  (1)生产及订单履行情况(或生产销售情况)报告;

  (2)订单履行情况(或生产销售情况)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凭证、物流轨迹、供货收货凭证(如过磅单等)、资金往来凭证(如银行转账或电子转账凭证等)等。

  2.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四、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相关建设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支持设施棚室建设的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财务支出主体一致,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未出现“大棚房”问题、重金属污染等情况。

  二、奖补标准

  (一)新建棚室

  新建日光温室每亩奖补4万元,外保温塑料大棚每亩奖补2.5万元,冷棚每亩奖补4千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二)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奖补金额为改造提升投入的30%,每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三、建设及验收标准

  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

  (一)新建日光温室

  日光温室脊高不低于4.5米,跨度不小于9米,配套设施齐全,配套水肥一体化、自动化放风等设备,能够满足棚内作物周年(一年四季)生产种植。

  (二)新建外保温塑料大棚

  外保温塑料大棚脊高不低于4米,跨度不小于10米,配套有保温棉被、卷帘机等相关设备。

  (三)新建冷棚

  单栋塑料冷棚脊高不低于2.5米,跨度不小于8米;连栋塑料冷棚肩高不低于2米,脊高不低于3米,单跨不小于8米。

  (四)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改造提升老旧日光温室,包括墙体改造、保温蓄热设施升级、整体钢架更换等,配套或升级水肥一体化、智能化设备等(更换棉被、棚膜等损耗材料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乡镇(苏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符合要求的实施主体填写《设施棚室建设奖补申报表》(附表2-1)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报送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审核,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1.新建和改造提升设施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设施需提供用地相关的批复、备案文件或土地使用证明等佐证材料;

  4.改造提升需提供改造前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提供改造提升投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核验公示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组织乡镇进行现场验收,填写《设施棚室建设项目验收单》(附表2-2)和《旗县(市、区)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2-3)。将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和奖补资金额度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复核审验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审核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根据审核结果,填写《盟市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2-4),并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核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核验通过后留存备案

  (四)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五、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支持建设育苗中心的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蔬菜育苗生产和经营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四)项目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出现“大棚房”问题。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新建智慧化、集约化育苗中心

  年育苗能力须达到5000万株以上,按照建设总造价的30%进行奖补,每个育苗中心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全区每年支持建设不超过6个。

  (二)扩建智慧化、集约化育苗中心

  扩建部分生产能力不低于2500万株,扩建后年育苗能力须达到5000万株以上,按照扩建部分造价的30%进行奖补,每个育苗中心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全区每年支持建设不超过4个。

  奖补条件

  育苗中心需配备自动播种、水肥一体化、自动喷淋、育苗床、补温降温等育苗必需的设施设备,鼓励配套自动化移苗补苗设备、数据采集与智能环境控制设备等。若符合奖补要求的项目未达到奖补数量,则对新建与扩建育苗中心指标统筹考虑、互补协调。

  三、申报与审核

  (一)组织申报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经营主体申报,填写《育苗中心建设奖补申报表》(附表3-1),提交申报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核,于4月30日前汇总上报盟市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附项目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建设用地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推荐

  盟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初评,于5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评审确定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拟奖补名单。

  (四)验收与资金下达

  1.过程管理与验收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全程跟踪指导,盟市农牧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项目主体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向当地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现场验收,填写《育苗中心建设奖补验收单》(附表3-2),盟市农牧部门现场核验,并填写《盟市育苗中心建设奖补汇总表》(附表3-3),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农牧厅对项目进行检查核验。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单;

  (3)设备采购明细及发票;

  (4)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至2026年8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四、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育苗中心建设与设施棚室建设奖补不重复支持。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相关建设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4

关于支持产地配套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蔬菜生产和经营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有实际生产需求;

  (三)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四)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五)项目建设及验收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出现“大棚房”问题。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奖补内容

  对建设蔬菜冷藏保鲜、清选分级、分拣包装等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奖补,冷藏保鲜设施须配套相应的预冷、制冷设备等,清选分级设施须配套清洗、分级以及必备的输送设备等,分拣包装设施须配套称量、输送、包装设备等。设施设备质量须达到相关国家行业规范与环境保护标准。

  (二)奖补标准

  按照建设和配套设备投资总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主体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全区每年支持总量不超过10个。

  三、申报与审核

  (一)组织申报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符合要求的建设主体申报,填写《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申报表》(附表4-1),提交申报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核,于4月30日前汇总上报盟市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附项目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建设用地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推荐

  盟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初评,于5月31日前将推荐项目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评审确定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拟奖补名单。

  (四)验收与资金下达

  1.过程管理与验收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全程跟踪指导,盟市农牧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项目主体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向当地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现场验收,填写《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验收单》(附表4-2)和《旗县(市、区)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附表4-3),盟市农牧部门现场核验,填写《盟市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附表4-4),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农牧厅对项目进行检查核验。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单;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4)设备采购明细、发票、合格证等。

  2.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至2026年8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四、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相关建设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表:1-1.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申报表

  1-2.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验收单

  1-3.旗县(市、区)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

  1-4.盟市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

  2-1.设施棚室建设奖补申报表

  2-2.设施棚室建设项目验收单

  2-3.旗县(市、区)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

  2-4.盟市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

  3-1.育苗中心建设奖补申报表

  3-2.育苗中心建设奖补验收单

  3-3.盟市育苗中心建设奖补汇总表

  4-1.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申报表

  4-2.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验收单

  4-3.旗县(市、区)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

  4-4.盟市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

附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