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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

 发布日期: 2025-06-09   |   访问次数: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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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合作开展

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5〕8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2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自治区范围内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经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稳岗扩岗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生产制造业、加工业、批发零售业、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新市民等群体较多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二、认定标准

  (一)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

  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

  3.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4.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5.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

  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贷款政策

  (一)网上自助模式

  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https://www.boc.cn)在线办理,贷款额度随借随还、循环使用。“信用贷”:面向小微企业,纯信用方式,最高额度1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商E贷”:面向个体工商户,纯信用方式,最高额度1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银税贷”:面向优质纳税小微企业,纯信用方式,最高额度5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抵押贷”:面向小微企业,以房产作为担保的产品,最高额度1000万元,期限分为1年和3年;“抵押贷(工业厂房)”:面向小微企业,以工业(仓储物流)用房作为担保的产品,最高额度1000万元,期限分为1年和3年。

  (二)线下申请模式

  1.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

  (1)纯信用方式:小微企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2年以上,且首次在金融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法人代表人或个体工商经营者需在自治区范围内拥有住宅房产。

  (2)抵押+信用方式:借款主体提供不动产抵押,最高授信额度=不动产评估值×抵质押率(65%-70%)+信用额度;信用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高于最高授信额度30%。

  2.贷款品种和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日常经营周转、薪酬发放、技术创新等。

  固定资产贷款,购置设备、设备升级改造、设备、厂房建设等。

  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或投资等领域,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民间借贷、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4.贷款利率

  年化利率(单利)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5.担保方式

  提供纯信用授信,亦可提供保证、抵质押以及组合担保。

  四、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向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行(见附表)提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行推荐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经营主体名单。

  (二)资格审核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行核实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重点核实吸纳就业人数、稳岗情况,近2年缴纳社保人数及社保缴费金额等情况。

  (三)银行审核

  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行与申请企业联系对接,对企业资质、项目投向、信用结构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等工作,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独立审贷、自主放贷。

  (四)贷后管理

  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机构定期开展贷后检查,进行资金流向监控,确保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机构核实企业在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定期评估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推荐经营主体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予以动态退出。

  五、优惠政策

  (一)享受专项信贷规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设立专项信贷资源,积极满足为各类经营主体融资需求,2025年—2028年每年安排不低于30亿元信贷规模,用于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二)享受无还本续贷政策

  针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经其主动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可享受无还本续贷政策,继续使用银行贷款资金。

  (三)享受审批绿色通道

  原则上在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网上自助模式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及贷款发放;线下申请模式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六、职责分工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组成专业队伍,为稳岗扩岗的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审贷,自主贷款。做好专项贷款明细台账,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详细了解企业稳岗扩岗融资需求,及时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经营主体名单推荐至当地中国银行,重点推荐吸纳就业人数多、经营持续且稳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尚未开办“创业担保贷”业务的地区,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对接,共同推动开展业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尽快落地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衔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生效的稳岗扩岗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贷款流程、贷后管理以及本通知未明确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创新服务模式

  鼓励各盟市探索建立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部分的融资需求,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给予支持。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群体的支持,各盟市积极开展无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的业务模式,即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最高30万元的信用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400万元的信用贷款。

  (三)深化政银合作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分支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共同推进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实施方案,建立定期联系协商机制,大力组织开展以“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为主题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宣传各项优惠政策,努力为各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发挥金融助力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作用,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

  附件:

1.各盟市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联系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分支机构工作联系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3日


  (联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郝婷      0471-6944731)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