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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06   |   访问次数:79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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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以“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为主题的信用提升行动,现将《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 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若干措施》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刻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把信用提升行动与助企纾困解难、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结合,融入信用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市场主体整体信用水平,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

  二、积极探索创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信用监管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提升自治区信用建设水平。

  三、强化宣传解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提升行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升政策知晓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推动形成信用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

  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信用提升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局。

  联系人:高军,电话:0471-6385597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

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若干措施

  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为切入点,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护航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开展企业信用合规建设。针对信用监管领域高频多发违法行为,梳理合规风险点,编制企业信用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制定企业信用行政合规建设指引,对企业经营行为、日常运营、生产活动等方面提出行政指导建议,防范法律风险,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受到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的企业,能够主动整改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合规整改的,可提前解除惩戒措施,进行信用修复。建立企业信用行政合规正向激励机制,提升市场主体主动合规能力。

  二、开展信用培育。加强市场主体诚信教育,组织开展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培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广泛宣传《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和《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DB15/T 2875-2023),采用大数据分析方式,筛选一批重质量、守信用的企业形成“白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接,提供反映市场主体质量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享受退税减费和金融支持等政策提供支撑。支持引导行业协会、信用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信用服务。

  三、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探索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给予2-3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为主,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只要不触及安全底线,可以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初次未年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对新设立市场主体依法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措施。

  四、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在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探索利用信用风险分类模型等工具监测分析发现突出信用风险,为市场主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水平。

  五、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完善公示系统功能,支持市场主体就产品或服务质量、文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示。将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信息记入企业名下,形成闭环管理体系。

  六、建立信用惩戒容错机制。对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公示的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经提醒指导,由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报时间截止后,企业经申请修改年报公示信息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基础信息,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说明理由,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由于疏忽大意、统计口径不同,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规范日常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管理,规范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行为,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开展检查。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必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式,并将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探索实施柔性监管。在登记事项监管、年报和信息公示等环节,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优先采用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柔性监管方式,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九、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提升信用修复效能。统一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网上办”便利度和办结率,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建立市场主体生存状况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行业分类、存续时间等分类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库,利用年报数据、信用信息,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活跃度分析评估,分析市场主体生存状况和活跃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