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6-15   |   访问次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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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被评估认定为失能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护理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又一项新险种。

  (一)出台背景。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大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出具体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总结呼和浩特市、乌海市、满洲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基础上,深入细致研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

  我区人口发展呈现老龄化、少子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趋势性特征,“一人失能、全家失衡”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2025年末我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593.0万人,占总人口的24.9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399.0万人,占16.81%,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持续增大的人口结构性压力和失能家庭对长期护理的迫切需求,亟待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予以保障。

  (二)出台意义。我区《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局部试点阶段迈向全面建制新阶段,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要求;其次,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补齐民生短板的重大制度安排;第三,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银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第四,是弘扬孝悌忠信、孝老爱亲中华传统美德,构建美好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内容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工作目标,即: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分步分批推进制度建设。计划用3年时间建立适应我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和满洲里市于2028年底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实现平稳过渡。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由六个方面构成。一是构建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三统一”,即统一确立基本制度、统一制度覆盖范围、统一基金统筹层次。二是建立动态平衡的筹资运行机制。提出建立稳定可持续筹资渠道,确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筹资标准。三是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政策。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和单位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保持在50%、7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高于上年度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四是建立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撑体系。提出整合护理服务资源,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经办服务能力,规范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保障措施。五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体系。从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基金预算等方面加强管理。六是建立严密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守牢风险底线。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主要强调组织领导和做好政策解读等内容。

  三、政策特点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具有5方面特点。一是统筹城乡。同一个统筹地区的职工和居民参加一个制度,共同缴费到一个基金池子,都从一个基金池里报销费用、享受待遇,实现基金在更大范围的共济使用。二是公平统一。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和规范统一原则,不同的统筹区间,在保障对象、缴费费率、评估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基本一致,促进统筹地区之间缴费责任和保障水平相对均衡。三是费率一致。实行统一费率制度,并动态调整,更好体现量能筹资和权责对等。四是安全规范。注重服务行为质量提升,强化制度运行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五是可持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确保制度可落地、基金可持续,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信息来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