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7-01   |   访问次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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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24〕18号)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扩面,提升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与缴费率,持续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强化保障三个部分,明确了6项工作任务,提出了3条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主要提出了6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合力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区全面实施落地。二是优化产品供给,增加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不断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种类。三是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优化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核实的经办服务,为参加人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个人养老金信息交互机制。五是鼓励边境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建立人才补贴制度。六是加强运营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沟通,切实加强个人养老金综合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

  第三部分强化保障,从加强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分享交流制度等作出要求。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