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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1-15   |   访问次数: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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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标准字〔2026〕13号

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障地方标准的严肃性、权威性与科学性,持续提升标准质量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严守署名原则

  (一)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客观、准确反映各方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实际贡献,严禁为无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违规署名、有偿挂名或变相挂名。

  (二)在地方标准前言中署名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须具备标准对应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实质性参与标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数量应结合标准编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严控非必要署名。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管理地方标准署名工作。主要对标准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各阶段的署名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署名合规、真实。

  二、强化全程管控,规范工作流程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牵头起草单位应及时确定参与单位、起草人及具体分工,形成书面分工方案。相关起草工作会议须形成正式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随附参会单位及人员名单存档备查。

  (二)起草单位在提交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时,前言部分应当完整列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同时,各阶段的编制说明也须详细写明起草单位、起草人基本信息及在标准编制中的具体工作内容。

  (三)地方标准技术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征求意见阶段确定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牵头起草单位须与所有参与起草单位、起草人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书面意见,同时将调整理由、协商情况等形成专项说明,报送技术归口单位审核。

  (四)牵头起草单位须建立标准编制全流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留存各阶段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名单、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名单、调整记录等材料,确保署名工作可追溯、可核查。

  (五)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或个人对署名情况存在异议的,由牵头起草单位组织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三、严格执行要求,做好衔接过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地方标准署名工作中涉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占他人技术贡献或存在的其他不端行为。对经核查属实的情形,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已立项但尚未启动征求意见工作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已进入征求意见、送审或报批阶段的项目,由技术归口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署名情况复核和规范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