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种植发〔2025〕546号
有关盟市农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六批)的通知》(财农〔2025〕51号)要求,自治区农牧厅制定了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8月18日
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实施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六批)的通知》(财农〔2025〕5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最大程度减少受灾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支持防灾减灾,切实做好农作物防灾减灾,尽快支持恢复农业生产,保障主要粮油作物及其他农作物生产安全,努力将因灾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主要目标
本次中央下达我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恢复农业生产,减少灾害损失,确保全年农业生产稳定。各盟市要按照要求完成防灾减灾任务,减少农作物因灾损失,恢复灾区农业生产秩序,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受灾地区粮食生产稳定。
三、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一)资金使用方向。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社会化服务、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含无人机)等费用、农业生产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等。洪涝救灾资金还可用于农田沟渠疏浚费、购买进排水设施设备等。
(二)补助对象及范围。补助对象为开展农业恢复生产的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实际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单位等。救灾资金优先用于补助恢复主要粮油生产,补助范围为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对前期受灾较重、投入较大的生产主体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后补助。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盟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把防灾减灾情况摸清、核准、做实。按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实施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支持政策落实见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农牧厅、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5〕102号),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自治区按照各地受灾情况,采用因素法分解到盟市,各有关盟市要第一时间将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相关旗县(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三)加强督导考核。自治区对工作执行情况实行月调度,盟市要加快资金拨付,强化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及时调度督导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成效、支出进度,要适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抗灾救灾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报告,确保实施质量、进度和效益。充分发挥好救灾资金的作用,努力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集聚更多社会资金、资源投入抗灾救灾保秋粮丰收工作。自治区在分解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时,将上一年度盟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出情况、当地投入情况作为测算因素,督促各地增加投入并加快资金兑付。
(四)加强调度总结。各盟市要督促指导相关旗县每月10日前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填报上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救灾资金下达到盟市的预算执行率要在2026年2月6日前大于80%。相关工作进展实行年终总结制,各盟市于2025年12月30日前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自治区农牧厅。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