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14   |   访问次数:30    |  来源:  
字体: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各驻地监察执法处,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建设煤矿100%按照建设顺序组织施工,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现有违规工程的立即停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

  二、生产煤矿100%严守“采掘(剥)作业红线”管理规定,严禁出现隐蔽工作面。

  三、入井人员100%检身签字、随身携带定位卡。

  四、重大危险作业(现已公布19项)100%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备。

  五、重大灾害100%治理、评估、论证、报备。

  六、生产煤矿(含临时停产煤矿)100%建成用好内蒙古风险研判综合信息化系统,并按规定真实、实时上传数据。

  七、外委施工队伍、第三方服务机构100%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

  八、暴雨、山洪橙色及以上预警和井下出现重大险情100%将人员撤至地面。

  九、“三堂一舍”等地面建筑及各类灾害治理项目100%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十、长期停产停建煤矿100%落实停供电、停供火工品、封闭井口、安装电子封条并巡回检查等管控措施。


  附件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非煤矿山100%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勘探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条件。

  二、建设矿山100%按建设顺序组织施工,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三、地下矿山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三大系统”100%有效运行;入井人员必须检身签字、随身携带定位卡。2027年底,生产建设矿山建成用好风险研判综合信息化系统。

  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100%淘汰;井下主要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露天矿山及尾矿库100%应用无人机常态化监测,保证边坡(台阶)、坝坡比和道路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六、外委施工队伍、第三方服务机构100%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七、尾矿库汛期前100%完成调洪演算,始终保持排洪构筑物结构完好、质量可靠。

  八、暴雨、山洪橙色及以上预警和井下出现重大险情100%将人员撤至地面。

  九、长期停产停建矿山100%落实停止生产供电、停供火工品、封闭井口、安装电子封条并巡回检查等管控措施。

  十、地面建筑、废弃矿洞100%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