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5〕2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审查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维护被征收土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内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能源、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范围不得相互重叠,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与相邻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集中建设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地类、权属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时,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合理安排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比例。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主导型开发区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情况。
第八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期限可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实施周期自批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通过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充分征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第三章 方案报批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旗县(市、区)和市辖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请示文件;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矢量数据、成果图册等);
(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专家签字表等);
(四)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纪要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及签字表);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六)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的说明;
(七)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同意占用的说明;
(八)是否涉及占用河湖库管理范围的说明;
(九)开发区无低效用地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古代文化遗存的说明。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位置、面积、范围、地类、权属是否明晰准确;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各片区是否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征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七)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完成年度实施计划;
(八)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河湖库管理范围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九)开发区是否存在低效用地情况;
(十)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古代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
(二)旗县(市、区)近5年(不含当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或上一年度闲置土地面积超过近5年(不含当年)年均供地量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经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认定为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2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权属有争议且纠纷未解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在批准方案实施周期内申请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个方案原则上可申请一次实施进度调整,一次地块变化调整。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后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征求意见和论证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完成实施进度调整程序后,调整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组织土地征收,开展土地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编制、审核、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定期对委托各盟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每年1月底前将本盟市已取得批复的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2〕305号)同时废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