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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19   |   访问次数:3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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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6〕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包括: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跨流域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4)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波及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活动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级应急预案、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成。

  《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市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体系的具体落实,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类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在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由各类园区及企事业单位自行制订和实施,报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工作小组、专家组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分站、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

  市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视情况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审议批准市环境应急办提请的重要事项;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挥、协调或协助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协助市政府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环境信息;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级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2、市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3.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市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相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一般由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应急监察组等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4.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4)黄河流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5)由干旱缺水或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7)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成。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队伍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办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大气、水质、土壤、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和危废处置、环境评估、环境工程、气象、水利水文、生态恢复等领域专家组成。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建立本行政区域环境应急专家组。

  2.5 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武警部队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平时按照《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配合,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按照职责制定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行动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可视具体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农牧、卫健、气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3.1.2 加强风险分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监测监控手段,强化对工业园区、风险企业和危化品(包括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监测监控,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估出的高风险区(赛罕区西部、玉泉区中部及西部、托克托县西南部等地)和较高风险区(玉泉区西北部、回民区西南部、土默特左旗东部等地)环境受体的环境安全以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企业的日常监测监控和风险预判。推进黄河、大黑河、小黑河、浑河、美岱沟、什拉乌素河等重要水体及其主要支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重点湖库相关水质指标和生物指标的监测;加强大气监测站点的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加强在产企业用地及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控,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金属特征水质污染物监测数据分析;对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进行重点监控;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市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

  3.1.3 预防

  (1)开展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完善环境危险项目的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对有较大环境隐患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并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有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2)明确要求,督促重点环境风险单位进行排查治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风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行动方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旗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突发环境事件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当研判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当旗县区生态环境局研判突发环境事件达到蓝色预警级别时,由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征得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当研判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上报同级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

  当突发环境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等级、解除时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2.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并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布置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件发生地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件发生地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1信息接报

  事件发生地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趋势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境应急办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旗县区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市环境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记录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核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3.3.2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事发地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除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外,还应同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影响的供水企业,以便水厂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启动水质应急处置工艺,保障供水安全。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告知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便于下游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预警研判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下游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3.3 信息报告类型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4.2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 一级、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市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4.2.2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4.2.3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上报市环境应急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跟进事件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及居民,并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相关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 应急措施

  4.3.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做好前期处置前提下,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围油栏、吸油毡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借鉴“南阳实践”经验,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挡水、排水、引水、防渗漏等方式控制污染,防止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采取以上措施时,应当依法审慎,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并宣传好有关征用政策、配合义务、补偿标准和程序等规定,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处置组分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原因查明、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3.2.2 环境应急监测

  接到有关指令后,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4.3.2.3 转移安置人员

  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区域居民,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应急保障组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3.2.4 医学卫生救援

  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3.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3.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2.7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应急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 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境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1)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环境应急办。市环境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市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调查工作,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环境应急办应指导并要求有关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1补偿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4)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2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4环境恢复与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应开展对事故现场清洁净化和环境恢复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点、污染物的性质和当时气象条件,明确事故泄漏物污染的环境区域。由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进行现场检测分析,明确污染环境中涉及的化学品、污染的程度、天气和当地人口等因素,确定一个安全、有效、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恢复方案。通过环境恢复方案的实施,及时对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使污染物浓度达到环境可接受水平。

  6 应急保障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过程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不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市、旗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依托企业以及社会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具有应急处置能力及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同时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市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呼包鄂乌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实现应急救援队伍协作共享、相互支援。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与呼和浩特警备区、武警呼和浩特支队的应急联动,将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并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提升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工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市环境应急办值班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节假日安排人员电话值班。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信息上传下达及时,人员、物资调动迅速到位。

  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做好应急响应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公安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尤其是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防护、应急通信等设备,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自我防范能力、自救互救能力、社会救助能力。

  新闻宣传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市环境应急办要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

  7.2 应急演练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统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评估工作。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经济损失:指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的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 预案评估与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布、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的要求组织修订完善工作。

  8.2.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2月28日印发的《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呼政办字〔202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级应急组织体系图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4.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表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6.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7.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

  8.应急响应组织架构

附件1-8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