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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02   |   访问次数:4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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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26〕214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金的分配及支出范围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就业工作任务量、就业工作成果、当年就业重点工作、地方资金投入和预算执行情况,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基层劳动保障、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岗位调查统计服务、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就业创业活动、就业政策宣传以及财社〔2026〕1号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就业创业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牧民工、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0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培训服务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人员范围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现行政策执行。

  (1)对自治区重点产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在基准补贴基数上上浮20%。自治区级、盟市级职业培训品牌可在基准补贴基础上分别上浮30%、20%。强化培训就业导向,对就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课时基准补贴标准上浮50%。以上3项上浮比例可按最高执行且不累计、不叠加。

  (2)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3)参训学员实际培训课时不足本班期培训计划总课时数80%,不得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际培训课时超过80%(含80%)且连续请假课时不超过本班期培训计划总课时数10%并完成结业的,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根据取得证书类型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全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以实际参加培训课时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金额=实际参加课时数÷本班期培训计划总课时数×本班期单人全额补贴数。

  (4)创业培训项目按照《创业培训标准》组织实施,五类人员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GYB)500元/人、创办企业(SYB)1200元/人,网络创业(电商、直播)1600元/人,对参加SYB、网络创业培训后1年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上浮40%。

  (5)对组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合格人员的补贴标准按每人2000元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6)青年求职能力实训项目按照求职能力实训管理指南组织实施,培训补助标准参照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标准实施。其中,学员班按照每人每期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青年求职能力补助学员班每人享受1次,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可重复享受。

  (7)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对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在基准补贴基数上上浮10%。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申领享受。

  上述补贴可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人员范围、享受次数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与就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使用。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支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实施。自治区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3.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地在使用中央资金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15%。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补助。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使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其中,使用中央资金部分不得超过中央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50%。

  (2)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盟市可按站点规模、服务覆盖面、工作量和成效等给予每年不高于3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产生的支出。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给予补助。由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和成效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可按照参会企业(展位)数量核算,其中,利用自有场地开展招聘活动,每个企业(展位)按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租用场地开展招聘活动,每个企业(展位)按不超过800元标准予以补助。

  (4)就业岗位调查统计服务补助。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城乡劳动力信息采集更新、就业岗位调查统计和追踪落实等服务予以补助。各盟市可根据采集数量和成效等确定补贴标准、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5)创业服务补助。对企业、高校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创业培训机构等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创业服务的,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个实体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由盟市制定并执行。

  (6)失业动态监测服务补助。每户监测企业每年补助1200元,用于失业动态监测企业经办人员交通、通讯补贴。

  (7)基层劳动保障补助。用于村嘎查开展劳动保障工作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及政策培训方面的支出。

  (8)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对创业园(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优质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劳务品牌给予奖励补助。优质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评审确定奖补对象,其他项目由各盟市评审确定奖补对象,严格控制奖补数量和奖补额度,同一项目三年内不可重复奖补。

  (三)求职帮扶补贴

  1.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2.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盟市在安排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25%。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预拨+清算”方式执行。各盟市要严守公益性岗位定位,严防不合理增加规模,完善退出机制,严防超期或长期安置问题。

  (四)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经费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和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人员)相关经费的支出按照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申报资金预算、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并具体负责巡视、督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就业补助资金需求表、资金统计报表(决算)以及相关基础数据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盟市应优化资金分配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收到中央就业补助资金15日内分配下达到旗县,收到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30日内分配下达到旗县。自治区将对超期分配下达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三)各地要根据服务标准、服务数量、服务效果制定各类补助和奖补项目操作实施细则和绩效评价办法。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立行立改。对违规违纪的案例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就业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区,扣减该地区就业补助资金数额。

  (五)自治区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各盟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5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