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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19   |   访问次数:93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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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市直相关部门,各企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围绕我市绿色家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六大产业集群”等企业发展需求,推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呼和浩特市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方案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围绕我市“六大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81号),以及呼和浩特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技能呼和浩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呼人社办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我市产业工人队伍。

  二、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制定、统筹管理、资金保障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推动、监督检查、补贴审核等,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需求,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

  (一)适用范围。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但企业职工在本市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本市社保部门缴纳;正常经营且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具备与新型学徒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等。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学徒制培训的,其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可参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标准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人社部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二)培养对象。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2年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及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技能岗位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1年内的职工;转岗人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转换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严格控制转岗培训人数,培养期满后2年内一般不再列为转岗培养对象。

  (三)培养目标。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参加高级工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下同),参加技师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培训内容。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内容。培训中要包含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消防)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国防教育、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内容。

  (五)培训工种。学徒制培训工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国家颁布的新技能类职业(工种),原则上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

  (六)培训学时。以学徒工、初级工为培养目标的,原则上累计总学时(包括通用素质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和企业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下同)不少于30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以中级工及以上为培养目标的,每年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通用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学时比例可参照1:3:6的比例设置,职工在岗训练学时可计入操作技能学时,具体学时数根据其在岗训练时长累计计算(在岗训练应做好签到或记录)。

  (七)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应用“互联网+”、一体化教学模式、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手段,结合实际创新培训方法,采用集中面授、网络教育、岗位指导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建设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所使用的平台,应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线上培训课时数应不超过总学时的30%。

  (八)教材使用。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材管理相关规定,优先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企校应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教材使用管理,选好用好教材。教材选定后,由企业将教材使用目录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企业责任。企业是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负责确定培养任务和培养目标,承担学徒和导师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导师应具备实战操作指导能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每名导师原则上带徒不超过8人。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期限、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养协议、合作协议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和学徒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学徒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下同),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以及开发培训方案、课程等教学资源的能力。培训机构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上专业技术职称,师资力量强的优先承训。

  培训机构应与委托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委托培训的内容、方式、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内容。培训机构可采用“集中+分散”、“培训+训练”等模式,采取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学徒按职业(工种)和培养目标分班,每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50人。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对培训期在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学徒人员可以注册非全日制学籍,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办法。

  三、审核监督

  (一)申报程序。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行备案审核制,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向所在地区人社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工种)需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相关,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

  5.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6.《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及学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流程。人社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资质、培养方案的可行性及培训场所和实操岗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审核通过的由培训机构将备案材料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并申请开班。

  (三)过程监管。人社部门要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过程监督,对培训全程不定期进行抽检,通过实地查验学徒名册、考勤记录、视频监控等,掌握培养方案实施情况。培训过程中因职工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应及时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并在信息系统上登记。

  (四)结业验收。学徒培养期满后,按照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对学徒进行结业(毕业)考核、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人社部门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企业自评总结情况和考核鉴定(认定)结果等。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并在信息系统上登记:

  1. 未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如期完成培训任务,且未向人社部门申请延长培训时间的;

  2. 中断或无法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学时未超过年度学时一半的;

  3. 学徒取得相应证书人数未达到总人数50%的;

  4. 培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经费保障

  (一)学徒工资。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经费支出。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政府补贴资金中列支。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政府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标准。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技师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如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他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四)补贴方式。开班后,企业可申请预支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企业按计划完成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并经人社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申请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考核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完培训,培训学时未超过年度培训学时一半的,不予补贴,收回预支资金;超过年度培训学时一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以实际参加培训学时予以补贴,补贴金额=实际参加学时÷年度应参加学时×年度补贴资金。

  (五)补贴申领。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多家企业联合组训的,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各参训企业。企业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出预拨50%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拨付。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提供下列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其余补贴:

  1.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2.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3. 培训合格学徒取得的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4. 每个班期不少于10次且累计30学时以上的培训视频资料;

  5. 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六)补贴审核。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情况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宣传,积极动员属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参与,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覆盖面。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工作方案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中国特色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

  3.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4.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5.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

  6.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

  7.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8.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汇总表

附件1-8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