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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11/14 17:29:55   |   浏览次数: 1577


哪些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失业登记: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末就业的;2.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从农村牧区转移到城镇的失业人员;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8.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符合失业登记范围内,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类申请失业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常住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有关资料;3.城镇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4.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及有关部门发给的停业、破产、停止经营证明;5.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发给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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