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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07   |   访问次数:14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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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24〕373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金的分配及支出范围

  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外,其余资金均采用因素法分配。自治区分配中央转移支付和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的因素包括就业工作任务量、就业工作成果、当年重点工作、地方资金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基层劳动保障补助、失业动态监测、就业信息服务统计监测、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就业创业活动、就业政策宣传以及财社〔2023〕181号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职业培训补贴

  1.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现行政策执行。自治区级、盟市级职业培训品牌可在基准补贴基础上分别上浮30%、20%。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盟市制定。其中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照每年人均1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创业培训项目按照《创业培训标准》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GYB)500元/人、创办企业(SYB)1200元/人、网络创业1600元/人。通过参加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上浮40%。

  对组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合格人员的补贴标准按每人2000元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3.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盟市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财社〔2023〕18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参训学员培训课时达到培训计划课时的80%,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能力鉴定证书)的可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合格)的按照参训的实际课时给予培训补贴。参训学员培训课时不足培训计划的80%,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可上浮10%。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财社〔2023〕18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三)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四)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地在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

  (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地在使用中央资金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时不得超过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10%。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其中,使用中央资金部分不得超过中央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50%。

  2.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网点)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盟市制定。

  3.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活动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4.创业服务补助。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等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创业服务的,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个实体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由盟市制定并执行。

  5.创业项目库建设补助。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2000元的推介补贴。

  6.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服务。服务标准:及时登记辖区内劳动力资源信息,建立城乡人力资源信息库。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补助标准:首次登记2元/人次;更新完善1元/人/年。

  7.失业动态监测服务。服务标准:按月采集企业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填报数据,开展形势分析。补助标准:每监测一户企业每年补贴1200元。

  8.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

  9.基层劳动保障补助。用于村嘎查开展劳动保障工作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及政策培训方面的支出。

  10.自治区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对自治区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劳务品牌方面给予奖励补助。各盟市通过项目评审确定奖补对象,严格控制奖补数量和奖补额度,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备案。

  (九)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各级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现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实施。自治区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经费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和中小企业人才储备人员)相关经费的支出按照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就业补助资金预算、资金统计报表(决算)以及相关基础数据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盟市应优化资金分配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收到中央就业补助资金15日内分配下达到旗县,收到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30日内分配下达到旗县,并将资金下达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将对超期分配下达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三)各地要根据服务标准、服务数量、服务效果制定各类补助和奖补项目操作实施细则和绩效评价办法。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立行立改。对违规违纪的案例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就业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区,扣减该地区就业补助资金数额。

  (五)自治区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除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按相关规定执行外)。

  (六)各盟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28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