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工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和林格尔新区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规范我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呼和浩特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组织复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
第三条 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实行复核制度。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核。
(一)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按要求形成复核报告,并提交至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复核材料上报至市工信局。
第四条 市工信局视情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名单并及时公布复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延长三年。
第五条 复核材料存在缺项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需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并上报市工信局。
第六条 拒不进行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按程序移出市级名单。
第三章 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绿色制造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指标情况。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上报纸质版动态管理表。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除名并进行公告: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三)发生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四)在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八)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第九条 各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动态管理表提交一周内完成审核,并上报调整意见。同时要对本辖区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持续跟踪,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从各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条 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