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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规范医疗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 为未成年人开药须取得监护人同意

择稿人员: 褚辰    |  发布日期: 2026-10-09   |   访问次数: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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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防范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各项管理要求。《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晰适用范围,明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具有临床诊疗必需和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的双重属性,其安全合理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规定》细化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完善了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销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当核对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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