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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择稿人员: 刘磊    |  发布日期: 2020-09-18   |   访问次数: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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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5个月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内蒙古各盟市充分利用“12369”、“110”、“12309”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线索、涉公益保护案件线索。

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态势,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行为,通过认真摸排、重点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以专案经营的形式,实施精准打击,严惩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深入发现挖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中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广大群众,发现以下违法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69”、“110”、“12309”):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信息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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