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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磊    |  发布日期: 2020-03-10   |   访问次数: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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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人社发〔2020〕20号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关于公布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录(第一批)和补贴职业(工种)目录的通告》(呼人社办发〔2019〕189号)和《关于公布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告》(呼人社发〔2019〕207号)的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依托自有线上培训平台或委托的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符合有关要求的,对已公布的专业(工种)可申请开展线上补贴性培训。

二、企业通过自有网站开展线上补贴性培训的,应具备安全稳定的线上培训技术条件,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能力规范或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线上数字培训资源,具备建立劳动者线上实名制培训台账(包括学员注册信息、身份类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管控、培训效果考评)、培训过程可记录等相关技术手段,能够按劳动者实际培训情况出具线上培训证明。

三、线上补贴性培训实行线上培训平台(网站)报备审核制度,企业自有网站、培训机构自有线上培训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委托的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专班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填写《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平台(网站)审核备案表》(附件1),通过邮箱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 5181213    ,邮箱:hhhtzynljs@163.com   )

四、线上补贴性培训实行属地管理,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补贴性培训可向企业(培训机构)所在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平台(网站)审核备案表》复印件、《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申请表》(附件2)、《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对象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教学计划等。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线上补贴性培训申请。受理方式可根据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线上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19〕204号)执行,所需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要加强对线上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实学员信息、学习课时和教学计划落实情况,真正做到培训有实效,技能有提升。同时,要督促指导企业和培训机构同步做好自治区就业核心子系统申请审批及培训信息录入工作,无法录入系统的,应做好纸质(电子)档案的留存。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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