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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产业政策:11条措施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20-01-14   |   访问次数: 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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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本周,矿产资源开采迎来了重磅利好消息。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今后无论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还是开放,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主要的途径都是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大的方面内容, 11条具体改革内容。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意见》明确: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意见》明确: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意见》明确: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指南》明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能源技术革命,有效推动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突破,做好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结束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支持政策方面,《办法》提出,用户企业应积极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对于行业亟需的重点技术装备,国家能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转移技术装备的质量和责任风险,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尽可能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华佗再造丸说明书的公告(2019年第115号)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华佗再造丸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


  其中,【禁忌】应增加对本品及成分过敏者禁用、孕妇禁用两项。


  【不良反应】项应增加上市后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不良反应,具体包括恶心、呕吐、头晕、头痛、胸闷、皮疹、发热等。


  【注意事项】应增加:本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规定使用,不宜超量、长期用药;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银杏叶片等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0年第1号)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决定对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银杏叶软胶囊、银杏叶颗粒、银杏叶丸、银杏叶分散片、银杏叶滴丸、银杏茶颗粒8个银杏叶口服固体制剂,银杏叶酊、银杏叶滴剂、银杏叶口服液3个液体制剂,银杏酮酯分散片、银杏酮酯滴丸、银杏酮酯胶囊、银杏酮酯片、银杏酮酯颗粒、杏灵分散片、杏灵滴丸7个银杏酮酯口服制剂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其中,【禁忌】项均应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项均应增加“心力衰竭者、孕妇及过敏体质者慎用”等;银杏叶酊、银杏叶滴剂、银杏叶口服液3个液体制剂说明书【注意事项】项还应增加“本品含有酒精,对酒精相关的危险疾病或个体(如肝病患者、酒精性心肌病、驾驶员、高空作业者等)应禁用或慎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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